繼承人之間遺產糾紛可以仲裁嗎?
一、繼承人之間遺產糾紛可以仲裁嗎?
繼承的遺產糾紛是不可以適用於仲裁的,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行政爭議不能裁決。
2、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所以,遺產繼承糾紛不可以仲裁。
遺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對於法定繼承而言,還要特別強調一點,法定繼承是不分男女的,不是隻有家中的男丁具有繼承權,所有的子女均具有繼承權,包括已經出嫁的女子一樣具有平等的繼承權,這一點在農村更應該引起注意,因為在農村有“出嫁女不產於繼承”的觀點。同時還要注意有部分財產不能納入遺產範圍,對於不能納入遺產範圍的財產不能繼承。另外,如果繼承人為繼承遺產而謀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謀害其他繼承人的,或是在被繼承人生前對被繼承人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情節的,或是採取脅迫、欺騙被繼承人的方式設立遺囑,或者偽造、篡改遺囑的,按照法律規定均可以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
二、處理遺產糾紛途徑有哪些?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羣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民法典為依據,通過説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現行體制內一般不會經過調解而直接訴訟。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遺產繼承的具體方式和方法,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還需要基於是否存在遺囑,以及法定繼承人的身份認定上進行處理,存在矛盾糾紛的,可以由繼承人之間進行協商處理,無法處理的可以起訴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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