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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執意生孩子,分手後男方要給撫養費嗎?

女友執意生孩子,分手後男方要給撫養費嗎?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一樣的權利。

女性未經男友同意執意生小孩,分手後男方要給撫養費。因為女性可以單方面決定生育,且不構成對男性生育權的侵犯!

生育決定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雙方的合意,女性單獨決定即可。根據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用應當由男女雙方平均負擔。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2014)海少民初字第311號

原告張×,男,2001年8月2日出生,×××中學生。身份證號:×××

法定代理人張X2,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無業,住×××××××××

被告徐×,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

原告張×與被告徐×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孫欣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張X2與被告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張×初一開始住校,每學期住宿費1200元,與徐×多次協商也沒有解決,希望法院判決徐×支付孩子每學期住宿費的一半600元,三個學期共計1800元,以後每學期開學與學費一起支付。張×由於身體不好,初一得了哮喘,近一些時間多次去醫院檢查治療,但與徐×協商後,徐×拒絕支付一半醫療費,請求法院判決支付已發生的醫療費。由於目前教育形勢嚴峻,孩子學習功課難度大,從小學每年花費課外輔導班2萬到5萬,還要租房子等一切生活開銷一直由張X2一個人承擔,為了孩子更好的成長,在學業方面取得成績,讓張×將來能自食其力,做一個對社會對國家有用的人,希望法院支持讓被告承擔每年課外輔導費的費用一半。現起訴要求支付2013年醫藥費4102.37元、2014年3460.17元。住宿費已經發生2400元、輔導班費用3550元,人大附中學費11570元,以上已經發生的費用要求被告承擔一半。此外被告承擔每年醫藥費一半(每年的12月30日結算一次)承擔每年住宿費一半(每學期開學第一個月與學費同時支付)承擔每年輔導班費用一半(每學期末結算一次)

被告徐×辯稱,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2.現在原告上的學校屬於自主擇校,不是所在學區學校,自主擇校產生的額外費用,不應當屬於撫養費,被告也沒有同意上此學校,不應該額外承擔和支付。3.原告現在上的課外班,屬於自主選擇學習課程,超過基本必要教育的範疇,也未徵得我同意。被告不應該承擔此課外補習班的費用。4.撫養費中包括醫療費用,有問題看病走醫療保險,不應該出現這些額外的醫療費用。對於超過正常的、必要的醫療費用部分,擅自決定一方無權要求另一方分擔。5.都是由於原告目前的原因(我原在部隊,原告母親去部隊鬧事,部隊讓我專業,讓我丟掉部隊的工作,到現在沒有自己的住房,每月也是租住房屋,每月也要承擔租房費用。),讓我現在處於這種情況,我沒有能力承擔更多的費用。6.我現有一婚生女兒,現上小學四年級,也正是需要用錢撫養。對於婚生女兒,因為自身經濟能力有限,我都沒有能力承擔女兒課外班的費用。7.公司的經營情況,從2013年6月起,公司就未有一筆銷售,經營已經完全停止,公司沒有任何收入(附公司聲明一份),法院可以對此聲明的真實性進行調查取證。8.被告本人從2009年開始就患有高血壓,勞動能力有限,。每月也需要維持醫藥費用。9.原告分別在2012年和2013年兩次提起撫養費的訴訟,撫養費也從一千元增長到一千三百元,同時擇校本費用原本不該有被告承擔,所承擔的撫養費實際遠遠已超過被告的承受能力,但是鑑於承擔原告的撫養責任和尊重法院的判決結果,被告咬牙承擔下來。因此我請求法院根據被告現有的經濟和家庭實際情況,酌情判決,減除被告不應該承擔的因擇校而帶來的額外費用,和超過撫養費範疇的費用。

經審理查明,張×於2001年8月2日出生,現為人大附中初二學生,張×系張X2與徐×所生之子。2012年張X2在海淀法院起訴同居關係撫養糾紛,在該案審理中,經徐×申請,法院委託北京明正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司法鑑定,該中心於2012年3月21日作出司法鑑定,結論為:在不考慮多胞胎、近親與外源干擾的前提下,支持徐×、張X2是張×的生物學父母。後海淀法院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8322號民事判決書,判定張×由張X2撫養,徐×自2012年4月起每月支付張×撫養費一千元,至張×十八週歲時止。該判決已生效。2013年張×在海淀法院起訴,後海淀法院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33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徐×自2013年10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人民幣一千三百元,至張×十八週歲時止;徐×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張×2013年初一第一學期學費5185元。

本案審理中,張×提交2013年至2013年期間的醫療費票據累計7562.54元。人大附中2013年第二學期收費憑單、2014年第一學期收費憑單,學費收費憑單累計金額為11570元。張×提交高思教育2014年8月16日聽課證,顯示繳費金額為355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2013)海民初字第23318號民事判決書、醫療費票據、學費票據、聽課證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儘管此前生效判決已經認定被告按月支付撫養費的標準,但目前張×處於學習、成長的關鍵階段,各種學習、培訓及輔導費用在不斷增加,故徐×應就已經發生的相關費用承擔給付責任。就原告主張的未發生費用,本院現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徐×於本判決書生效後七日內給付張×醫療費三千七百八十一元、住宿費一千二百元、培訓費一千七百七十五元、學費五千七百八十五元。

二、駁回張×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十六元,由徐×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孫 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