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怎麼樣的簽訂才算有效?
一、勞動合同是怎麼樣的簽訂才算有效?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進行簽訂。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4.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5.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6.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內容規定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勞動合同期限。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
(2)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工種和崗位,以及該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勞務、工作班次等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衞生規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
(4)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我們就要按照上述的規定進行,這樣才能是合法有效的。作為勞動者或者是用人單位都需要了解清楚,否則不按照法律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就是違法行為,需要受到相關的處罰。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很重要的事情,我們需要知道在簽訂的時候遵守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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