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眾所周知,勞動合同確保雙方的權益和義務。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或者勞動合同未到期想要辭退勞動者,都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需要承擔代通知金的補償。那麼什麼情況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勞動法在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就勞動者有過錯和勞動者無過錯兩種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
(1)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合同制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規定試用期,其期限的長短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內,如果發現職工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身體條件、受教育程度、實際工作能力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證職工隊伍的素質,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紀律是職工在集體勞動中必須遵守的準則和規範。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主要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時,企業應當及時進行教育,或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應有的行政處分。如果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以後,職工仍然不改正錯誤的,企業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主要指: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遭受損失;濫用職權,違反政策,違反財經紀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繳利潤損公肥私,使企業在經濟上遭受重大損失;貪污、盜竊,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尚不構成犯罪。職工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企業有權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四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業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也不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國營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一般給予3個月到1年的醫療期限。在本單位工作滿20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根據不同病情適當延長,對於醫療期滿以後,仍然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當事人雙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至才可,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議,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三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勞動者無過錯,勞動者無過錯,企業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這裏需要特別提出的是,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這樣做,不僅有利於維護企業經營者的權威,幫助企業行政方面更好地行使職權,也有利於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穩定職工情緒。
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難以勝任工作、需要承擔行駛證責任、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或者徇私舞弊等行為,用人單位都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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