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並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條件
(一)協商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知,如果雙方協商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二)法定事由
如果發生法定的事由,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主觀存在過錯
如果勞動者存在以下的主觀過錯夫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提前通知勞動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單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當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即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用人單位瀕臨破產的
當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只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即使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也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三)約定事由。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時,在合同中實現約定了解除合同的事項,當約定事項出現時,勞動者有權合法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提示:例外情形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即便用人單位有以上提到的合法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如果勞動者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時用人單位是需要通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並且説明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最後辦理離職手續和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在我們的日常社會生活中,我國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樣也是可以要求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還要辦理相應的解除程序。此時用人單位是需要通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並且説明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最後辦理離職手續和工作交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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