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與調解的區別是什麼?
我們常常能夠在勞動合同糾紛上聽到仲裁這個詞,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執行,如沒有按照勞動和對員工發工資,對於員工的合理合法要求置之不理,那麼久可以向仲裁機構仲裁。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教育疏導、勸説,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仲裁和調解同樣涉及第三方。那麼二者之間有着什麼聯繫?仲裁與調解的區別是什麼?
仲裁與調解的區別是什麼?
仲裁又稱為公斷,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由第三方對爭議的是非對錯進行,根據法律和事實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內容和結果,在有關組織主持下,自願進行協商,通過第三方的教育疏導勸説,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仲裁與調節有很多相似支出,如雙方都是自願選擇的這兩種方式,都屬於藉助第三方來解決糾紛。一些人會誤認為仲裁就是調解,但仲裁與調解實際上有着區別。
仲裁與調解最主要的區別就是法律效力的不同,仲裁對當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那麼另一方可以根據《仲裁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調解只要有一方拒收調解書,該調解書就無法生效,爭議無法達成協商。
調解有一定的隨意性。在解決爭議的過程中,如果有任意一方不願意進行調解,就不能強迫其進行調解。還沒開始調節的可以不開始,已經開始的調解可以不再進行。仲裁則不一樣,仲裁是具有威懾力的,在仲裁過程中必須遵循仲裁中的某些程序和規則,更不允許當事人單方隨意改變或終止仲裁程序。除非是在仲裁過程中雙方達成了協議或者申請人撤銷了仲裁,否則,即使被申請人拒絕接受仲裁和拒絕出庭,仲裁機構仍有權根據《仲裁法》繼續對案件審理和做出最後的裁決。
調解具有靈活性。調解沒有固定的程序和規則,調解雙方可以採取多種方式進行調解,比如面對面,背對背等方式。只要雙方願意進行調解,尋求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並能達成一致,並且調解書上不一定要寫出責任和理由。而仲裁則要依據法律和事實,以《仲裁法》為依據,並且有程序和規則的做出裁決。
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有當事人的完全同意,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或者反悔,都不能製出調解書。而仲裁的裁決則無需當事人同意,只要根據法律和事實就能獨立做出裁決書。
調解書作出後並不是馬上就能生效的,必須有當事人的簽名同意才能生效。而且在達成調解協議做出調解書後,允許當事人在簽收前反悔,一旦反悔,原來達成的調解協議則無效。而仲裁書一但發出,沒有簽名也具有法律效力,並且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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