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嗎?
酒店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在下列情況下,公司可以解僱其僱員,但不得任意解僱:
1、過失性辭退
企業在工人過錯的情況下不需要30天通知,立即解僱員工行為。《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疏忽解僱主要發生在以下情況:
(1)證明其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條件;
(2)違反勞動法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情節嚴重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4)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提前解僱是指企業以提前30天通知員工或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更換通知的方式解僱員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醫療期滿後,不得從事原工作和本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正常工作,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工作的。
(3)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修改勞動合同的協議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發現勞動者違紀違法行為,按照雙方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法律規定,是屬於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對象,應當根據勞動者的事實行為,依法嚴格規定的程序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切不可隨意以一個與勞動者事實行為不相符的理由甚至“杜撰”一個根本不存在的理由寫入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中解除勞動合同。此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協商解除和即時解除的情形外,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總之,勞動合同一旦依法訂立,就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只能依法依合同解除已生效的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是酒店需要辭退員工的,此時應符合的條件有在工作期間違反了公司內部的條款;還有就是因患病而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我國的勞動法,那麼就應該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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