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規章制度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企業的規章制度要合理合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一、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應當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
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不能由企業單方面説了算,搞一言堂,而應當經民主程序制定。具體的民主程序一般為:
1、職工人數較多時推選職工代表參加會議,人數較少時由全體員工參加會議;
2、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會議,並討論規章制度;
3、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對規章制度提出方案和意見;
4、與工會或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平等協商確定規章制度。但對於有些規章制度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時該如何處理,法律尚無明確的規定,這可能是因為在實踐中企業佔據優勢地位,出現這種情況出現的概率非常小。
為了日後舉證方便,要證明與勞動者有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已經經過民主制定程序,企業應留存、製作一些證明性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職工代表名冊》、《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紀要》、《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工會或職工代表對於規章制度的意見》、《工會或職工代表對於確定規章制度的同意意見》等。
二、所制定的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合理合法,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款要進行修訂或刪除。
三、所制定的規章制度應向全體勞動者公示。
企業規章制度的公示是人民法院認定其可否作為定案依據的條件之一,所以企業應注意在公示時留存員工收到規章制度的書面證據,鑑於此,企業可以考慮採取同時採取如下辦法對規章制度進行公示:
1)印發規章制度並要求員工領取,並要求員工在貴企業留存的文本進行頁籤,或者保存簽收記錄;
2)在企業明顯地方進行張貼並進行拍照、錄像等保全;
3)由員工簽字確認其電子郵箱地址,由企業統一發送至各員工的電子郵箱內;
4)組織對規章制度學習、討論、考試,保留簽到記錄;
5)組織對規章制度進行考試,保留考試試卷;
6)在企業網站公佈等。
很多企業都不是很重視自己的規章制度,在制定的時候就很隨意,執行的也很隨意,當與企業的股東、員工發生糾紛時,這些規章制度都成了空文,既不能約束股東、員工,也不能充當解決問題的依據。還有一些企業經營者大權獨攬,制定、修改規章制度時直接剝奪了他人的參與權,既侵害了他人利益,也為以後的糾紛埋下了伏筆。經營企業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制定、修改規章制度就是其中一項,經營者一定要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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