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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手機使用管理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二百零四條,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軍隊單位應當採取審批備案、規範使用時機場合、設置禁用標誌、屏蔽信號等有效措施,嚴格控制移動電話的使用與管理。因工作需要確需使用公網移動電話,必須經團以上單位首長批准,並報所在單位司令機關備案。
使用移動電話,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執行作戰、戰備、訓練、演習任務時攜帶和使用公網移動電話;
(二)嚴禁將移動電話帶入作戰室、情報室、機要室、通信樞紐、涉密會議會場、軍用飛機和艦(船)艇、重要倉庫、導彈發射陣地、武器裝備試驗場、戰備工程等涉密場所;
(三)嚴禁在具備有線通信條件的場所使用移動電話辦理公務;
(四)嚴禁使用公網移動電話談論、傳遞和存儲涉密信息;
(五)嚴禁在辦公場所使用移動電話聯接國際互聯網或者使用具有實時視頻通話功能的移動電話;
(六)嚴禁將公網移動電話聯接涉密計算機;
(七)嚴禁在公務活動中使用移動電話錄音、攝影、攝像和開通定位服務功能;
(八)嚴禁在非加密狀態下使用軍用移動電話談論、傳輸涉密信息;
(九)嚴禁將軍用移動電話帶到國(境)外或者提供給無關人員使用;
(十)嚴禁使用外國公司、外資企業、國(境)外人員贈送的移動電話。務條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部隊手機使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