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員工有代通知金補償嗎
一、解聘員工有代通知金補償嗎?
解聘員工是沒有代通知金補償的,代通知金只有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才可能予以支付:
第一種:員工醫療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需注意:
1、 醫療期滿後不能直接辭退,需要判斷是否從事原工作;
2、 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工作;
3、 員工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才能辭退。
第二種: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需注意:
1、 不能勝任工作,不能直接辭退;
2、 需要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3、 培訓完或調整了工作崗位後,員工還是不能勝任工作,才能辭退。
第三種: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需注意:
1、 必須存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事實,一般來説,指企業搬遷、組織結構發生重大調整、內部組織撤併等,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2、 企業應就原勞動合同的變更進行協商;
3、 協商不成,方能辭退。
二、可以解聘並無需賠償的情形
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能每個人對於解聘的理解是不一樣的,如果説公司的解聘完全是因為職工個人的重大過錯才導致的,不管是代通知金還是其他任何的經濟賠償都是沒有的。可同時需要賠償代通知金的這些情形並不是公司要單方解聘的,只是因為那些情形雙方除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別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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