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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勞動關係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可以有很多,比如勞動者自己的離職、因單位存在違法行為而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等等。此時,我們需要注意,並不是在所有的情況下,單位都是要支付賠償金的。究竟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本站為您詳細介紹。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在上述十二種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的,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還需要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計算,你要是想進一步瞭解相關內容的話,不妨來電具體諮詢本站在線律師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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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勞動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