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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行政處罰撤銷條件是什麼?

一、國土行政處罰撤銷條件是什麼?

國土行政處罰撤銷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撤銷條件,是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即存在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明顯不當的等情況要撤銷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二、行政處罰會留案底嗎?

不會。但是會留有行政處罰記錄,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構都會將相關檔案、信息進行保存的。但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構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構審批後,記錄才對外提供。不對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業務。

行政處罰一般適用於比較輕微的事情,違反的更多的只是一些規章制度和規定,不會到勞教、刑事處罰等層面,在一般的事業單位中是沒有問題的。大部分受過的行政處罰對事業單位是沒有影響的,除非一些比較惡劣的和大量的。

三、行政處罰的原則有什麼?

1、法定原則。包含三個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依據,沒有法定依據不能行政處罰;二是行政機構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三是行政機構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即無效。

2、公正、公開原則。公正原則要求行政機構正確行使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決權,保證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公開原則要求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和結果必須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開、開放、以接受社會的民主監督,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4、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行政機構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必須為其提供救濟途徑,否則,就不應對其實施處罰。例如受到行政處罰的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申請複議、向法院起訴、請求行政賠償等,就屬於救濟途徑。

作出行政處罰適用的法律存在錯誤時,要撤銷行政處罰,受到行政處罰之後,是會留有行政處罰記錄的,但是不會留有案底,案底只針對於刑事處罰來説。行政處罰的記錄是不對任何人開放的,只有司法機構或者律師,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報有關機構批准才能調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