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建築資質承接勞務分包是否有效
建設工程合同勞務分包滿足以下條件則有效。
建設工程分包是指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可見,分包是在總承包合同之外,以總承包人(分包合同的發包方)與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為合同當事人的獨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須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
(2)總承包人發包給分包人的是其總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須具有要相應的資質條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人負責,並與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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