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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被辭退以前的工齡算嗎?

一、教師被辭退以前的工齡算嗎?

教師被辭退以前的工齡算嗎?

由於違反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職工受開除處分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開除是單位對職工的最高行政處分,如果其行為構成犯罪的,司法部門還要給予刑事處罰。

按規定,被開除、被判刑人員其工齡只能從再次參加工作或刑滿釋放參加工作後重新計算,以前的工齡包括軍齡都一律取消。而除名不是行政處分,而是單位內部管理職工的必備手續,僅僅是把由於一般原因不在本單位工作的人員的名字,從職工名冊中除去;對自動離職的職工,單位同樣會把他們的名字從職工名冊中除去。

所以,對於因違反勞動紀律被單位除名的職工和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辦法應該是一致的,即:如果他們被單位除名之前沒有受過開除處分,被除名前的工齡,可以和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如果在被單位除名前曾經受過開除處分,他們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就只能從受開除處分或刑滿釋放再次參加工作後重新計算。

二、工齡分類

工齡可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工作的總的工作時間。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

本企業工齡(連續工齡是指職工在一個工作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以前,連續工齡又稱為“本企業工齡”。1987年以後它的範圍不限於在一個單位工作的時間,而是包括職工在各個單位按規定應計入的全部工作時間。)是指工人、職員在本企業內連續工作的時間。一般工齡包括連續工齡,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同時就能計算為一般工齡;但一般工齡不一定就是連續工齡。

連續工齡和本企業工齡在含義上有一些差別,即連續工齡不僅包括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而且包括前後兩個工作單位可以合併計算的工作時間。若沒有可以合併的情況,連續工齡就是本企業工齡。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規定將“本企業工齡”改叫為“連續工齡”。

機關、事業單位為有別於企業用的"工作年限",實際上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含義和作用是相同的。

當勞動者提供了工作後也是會計算工齡的,同時勞動者的工齡也是會與帶薪年假以及其他休假有所關聯,工齡也是可以標誌着職工參加工作的時間長短,同時也是可以反映出勞動者對社會的貢獻程度,如果説勞動者的工作年齡受到了不正確的計算時也是可以到勞動監管部門進行投訴。

標籤:辭退 工齡 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