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説員工口頭辭職有效嗎
一、一般來説員工口頭辭職有效嗎
口頭辭職是有效的,但是需要用人單位進行證明,員工已經通過口頭方式辭職。同時,辭職須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一般離職證明寫辭退合法嗎?
離職證明的格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證明該員工在原單位的職務,並同時證明該員工已經離職,但沒有説明離職的具體方式:到底是自動離職還是被公司辭退。另一種是既證明了該員工的職務,已經離職,並具體寫明離職的方式為辭退或者是辭職。如果離職證明上面記載的是被辭退的話,還可以領取失業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需注意: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規定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法律規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離職證明寫了辭退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但是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相關的補償金。離職證明當中會寫明離職的方式是被辭退還是主動辭職,在勞務糾紛當中可以作為相關證據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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