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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留用辭退補償標準適用於勞動法嗎

一、退休留用辭退補償標準適用於勞動法嗎?

退休留用辭退補償標準適用於勞動法嗎

退休留用辭退補償標準不適用於勞動法,留用退休留用職工解聘,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按聘用合同約定辦理。

已經退休職工,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留用的不屬於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退休職工屬於勞務關係,其權利與義務由聘用合同約定。因此,聘用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職職工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

第一,勞動關係主體與勞務關係主體的區別

勞動關係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係的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係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第二, 規範和調整的法律依據方面的主要區別

勞動關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範和調整,而且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務關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規範和調整,建立和存在勞務關係的當事人之間是否簽訂書面勞務合同,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當事人之間在隸屬關係方面的區別

處於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與當事人之間存在着隸屬關係是勞動關係的主要特徵。隸屬關係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中的一員,即當事人成為該用人單位的職工或員工(以下統稱職工)。因為用人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這是不爭的事實。而勞務關係中,不存在一方當事人是另一方當事人的職工這種隸屬關係。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時計酬的家政服務員,家政服務員不可能是該户居民家的職工,與該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勞動關係。

第四,當事人之間在承擔義務方面的區別

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且用人單位承擔其職工的社會保險義務是法律的確定性規範;而勞務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必須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居民不必為其僱用的家政服務員承擔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退休留用這種現象在各大用人單位當中實在是太普遍了,這也反映出了各行各業其實都已經普遍進入到了一個老齡化的狀態。特別大家看到在醫院,七八十歲的老教授依然奮鬥在工作崗位上的這種現象很普遍,被辭退以後的補償標準主要看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