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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休幹部喪葬費撫卹金規定是怎樣的

離休幹部喪葬費撫卹金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考慮到離休幹部在崗時對工作崗位做出的貢獻,會在其離世後予以一定的喪葬補助並對其家屬給予撫卹金。因為每年政策都會有改變,那大家知道離休幹部喪葬費撫卹金最新規定是怎樣的嗎?本站小編已經為大家準備了以下內容。

離休幹部喪葬費撫卹金最新規定

(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對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以能維持當地羣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鬥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餘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國企離退休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卹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卹費開支渠道解決。

現在大家對於離休幹部喪葬費撫卹金最新規定也有一定了解了,小編總結了一下,離休幹部的一次性撫卹金髮放與上一年度全國城鎮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以及本人生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有關,並根據離世原因是犧牲還是病逝有計算倍數上的差別。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舟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