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紀律的範疇包括什麼
一、勞動紀律的範疇包括什麼
1.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履約紀律)。
2.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到達工作崗位,按要求請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等(考勤紀律)。
3.根據生產、工作崗位職責及規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生產、工作紀律)。
4.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衞生規程(安全衞生紀律)。
5.節約原材料、愛護用人單位的財產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紀律)。
6.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保密紀律)。
7.遵紀獎勵與違 紀懲罰規則(獎懲制度)。
8.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他規則(其他紀律)。
從列舉的8項勞動紀律的內容看,用人單位可從五方面來制定規章制度,即:勞動合同管理(或稱人事管理)、考勤與休假、生產與工作、獎勵與懲罰、其他。
二、單位以違反勞動紀律即時辭退,能獲得賠償嗎
職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辭退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規定: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何確定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一般由用人單位在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比如,曠工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規章制度規定曠工3天給予警告處分,15天可以解除合同,那麼,職工曠工對號入座就是了。員工雖然多次違反勞動紀律,但不構成規章制度規定的嚴重到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的,企業解除合同就是違法解除合同,需要支付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賠償金。所謂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指規章制度制定經過了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確定有職工代表和工會參與,且經過公示。
勞動紀律涉及到的範圍也比較廣,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員,自然應當嚴格遵守單位的勞動紀律。而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中的規定,若是勞動者有嚴重違反單位勞動紀律的時候,單位是可以無責將其辭退,此時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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