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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暫住證辦理條件和材料是什麼?

居住證2.1W

一、北京暫住證辦理條件和材料是什麼?

北京暫住證辦理條件和材料是什麼?

(一)辦理要求暫住證是本市對外地來京人員暫住證實行暫住登記和《暫住證》制度。《暫住證》是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身份證明;外地來京人員到達本市後,應在三日內到其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其中,年滿16週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一個月的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二)攜帶要求《暫住證》由外地來京人員隨身攜帶,以備公安人員查驗。《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逾期作廢。有效期將滿的,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外地來京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當持《暫住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並向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外地來京人員離開本市,應當向暫住地派出所辦理註銷登記;已領取《暫住證》的,應當將《暫住證》交回派出所。外地來京人員遺失《暫住證》的,應當及時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重新補辦。

(三)檢查措施為了保護外地來京人員和容留、僱用外地來京人員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打擊混跡其中的違法犯罪,公安機關依法對以下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

1、容留、僱用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

2、向外地來京人員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3、年滿16週歲,擬在京暫住一個月以上或在京從事務工經商及服務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

二、 所需要的材料

1、暫住本市居(農)户內員由户主帶領或由本持户主户口簿或身份證(複印件即)證件址與暫住口實際居住址致户主應註明辦證實際居住詳細址向暫住派所申領《暫住證》;

2、暫住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建築工、工棚內員由留住單位向暫住派所申領《暫住證》;

3、暫住租房內員由房主帶領或由本持户主(租、借房主)户口本或身份證(複印件即)證件址與暫住口實際居住址致房(户)主應註明辦證實際居住詳細址向暫住派所申領《暫住證》;

4、暫住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員由店向所屬派所申領《暫住證》。

暫住證的辦理應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程序,公民需要具備辦理暫住證的資格,對相關條件不清楚的,可以直接諮詢當地的派出所,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即可,但如果個人徵信存在問題,或者存在違法犯罪記錄的情況下,可以是無法辦理暫住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