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修訂的監察法違憲嗎?

一、最新修訂的監察法違憲嗎?

修訂的監察法違憲嗎?

最新修訂的監察法是不違反憲法的有關規定的,監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依據憲法而建立的,憲法是基本法。監察法修訂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1997年5月9日修訂通過,自1997年5月9日起施行。

二、監察法具體內容

第十五條 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範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羣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監察法的修訂是國家為了適應形勢任務的變化,隨着國家開展的反腐倡廉相關活動的開展,對腐敗問題的追責也越來越嚴。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黨和國家幹部的處罰,由於個人的權力比較集中,導致調查取證工作難以開展,於是成立了專門的監察機構對擁有權力的公務人員進行調查顯然尤為必要。

標籤:修訂 違憲 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