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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件工資如何要求加班費

一、計件工資如何要求加班費?

計件工資如何要求加班費

1、什麼是計件工資 計件工資是根據職工完成的勞動數量和按事先規定的計件單價計算和支付的工資。計件單價,一般應以工作等級、定額水平和相應的標準工資進行計算的,採用計件工資制,能夠準確地反映出職工實際付出的勞動量,有

2、根據原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既規定計件制,那麼就應該規定計件的定額。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是計件工資制的重要要素。

3、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4、《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5、《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6、《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二、《勞動法》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勞動法》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綜上所述,單位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明天延長1小時。最長不能超過3小時,如果遇到自然災害,威脅到廣大羣眾的生命安全,應當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公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加急維修,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或者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單位應當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