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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委託第二次間隔多久?

假釋委託第二次間隔多久?

一、假釋委託第二次間隔多久?

假釋委託第二次間隔時間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罪犯減刑後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去二年有期徒刑後,決定假釋的,間隔時間不能少於二年。

罪犯減刑後餘刑不足二年,決定假釋的,可以適當縮短間隔時間。

二、申請假釋時間

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根據我國《刑法》第81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應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假釋,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時間,應從羈押之日起計算。

為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我國《刑法》第81條同時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並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為了鬥爭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於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7)其他特殊情況。

並非是所有的被判處有期、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監獄管理部門提出的假釋請求都會被當地中級法院批准,對於首次提出假釋請求沒有銅鼓,想要再次提出假釋的,必須要確定已經距離首次提出假釋間隔時間滿一年,此外還需要確定確實滿足假釋條件。

標籤:委託 間隔 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