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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自願放棄加班工資合法嗎?

一、合同中自願放棄加班工資合法嗎?

合同中自願放棄加班工資合法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公司合同中這樣的條款,屬違法條款,因其排除了法律規定勞動者因加班而獲得報酬的權利。公司的勞動合同一般是針對多數的勞動者,為了重複使用而事先擬定好的,合同上的條款大部分是格式條款。由於這個條款單方面排除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實際是無效的。因此,你雖然簽訂了這份合同,但仍然可以向公司主張自己獲得加班報酬的權利。

二、加班費的具體標準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2012年2月,税務總局納税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費需依法納税。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説,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合同中如果有員工自願放棄加班工資這一條,其實是屬於違法行為。公司沒有理由要求員工主動放棄加班工資。如果公司強制要求員工加班,但不給員工發放加班工資是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提起上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