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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扣工資的行為違法

哪些扣工資的行為違法

用人單位扣工資的行為,具體也是區分為了合法與違法。其中合法的扣工資行為,也就是在職工的工資裏面代扣社保費用,那對於單位扣工資的行為違法,大家知道具體包括哪些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請假扣3倍工資違法

勞動者如果請事假,則工資的計算公式為:(21.75天-請假天數)×日工資。 例如: 假設甲每月的工資為2175元,則日工資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請事假4天,則10月份甲實際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資是17.75×100=1775元。

二、孕期女職工產檢扣工資違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就產前檢查曾進一步解釋為,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三、用人單位為捐贈 強扣工資違法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第4條的規定,職工有權自行決定捐款的數額,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須出於職工的自願,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強行扣除職工的工資;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四、員工辭職 單位扣工資違法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日通知單位;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保障勞動條件的;

4、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知識鏈接:因勞動者的原因造成公司損失可扣除工資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在上述四種情況下,屬於常見的用人單位扣工資的違法行為。但需要注意,要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而給單位造成了損失的話,那麼此時單位是可以扣除勞動者相應工資的。當然瞭解清楚單位哪些扣工資的行為違法,才能更好的維護勞動者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

標籤:工資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