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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放過節費所得税規定是什麼?

一、企業發放過節費所得税規定是什麼?

企業發放過節費所得税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從單位取得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實物所得,均屬於工資、薪金所得的範疇。過節費,不管放在哪個科目核算,都應當併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不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税的福利費項目有哪些?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規定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税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税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如,企業從福利費中按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發放給職工的供暖費補貼、防寒費、防暑費等,應併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一併計徵個人所得税;企業從福利費中發放給職工的實物,如中秋節的月餅、端午節的粽子等非貨幣性集體福利應該按市場價、購買價或者其他價格摺合成等額的貨幣額,併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一併計徵個人所得税;企業自辦食堂或固定在某個餐廳午餐,由企業與飲食店結算,應當把餐費分解至每個職工名下併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一併計徵個人所得税。

另外,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已實現貨幣化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不再作為福利費開支,應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並計徵個人所得税。

司法實踐中,企業需要根據生產運營情況來為員工發放過節費,目的在於激勵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但過節費的是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申報個税的,所以企業在發放時需要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避免出現員工未交納個税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