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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隔離員工工資是正常工資嗎

醫療機構強制隔離治療的,應當按時發放工資

被隔離員工工資是正常工資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是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針對的是患者或疑似患者;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是政府實施隔離措施,針對的是發病過的場所的人員。但隔離期間繼續支付報酬僅規定在本條,並未規定在第三十九條,也沒有規定適用於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