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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外出旅遊算不算工傷

一、公司組織外出旅遊算不算工傷

公司組織外出旅遊算不算工傷

不算,工傷顧名思義為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七種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第十五條規定了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其中,最典型的工傷情形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俗稱“三工因素”。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會組織員工外出旅遊,在旅遊過程中難免會遇到意外傷害。此類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既有認定為工傷的案例,也有不認定為工傷的案例。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近,人社部發布了《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其中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我國法律規定,相關的當事人應積極的按照勞動規定進行辦理,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地點非本人造成的傷害。我國的勞動部門應對這類人員的傷害進行鑑定,按照工傷規定,對這類人員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