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舉證回覆函是怎樣的?
職工因工受傷的,應該委託單位儘快的申請工傷認定,一般來説,當地區縣的勞動局負責進行工傷認定。對於有爭議的工傷認定,當地的勞動局會將其向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提出請示,上級機關受理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回覆,那麼,工傷認定舉證回覆函是怎樣的?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工傷認定舉證回覆函是怎樣的?
某某省勞動和保障廳關於工傷認定舉證等有關問題的覆函
某某市勞動保障局:
你局《關於對某某區某某塑膠廠員工侯某某所受傷害應如何認定的請示》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1、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遭受意外傷害昏厥人事不省,勞動保障部門無法取得造成傷害的直接證據,但有搶救或經治醫療機構診斷結果證據證明是外傷造成、用人單位又無法提供相反證據證明職工外傷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第68條第1款第5項規定,即:“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直接認定為工傷。
2、本覆函前條所述直接認定為工傷適用條款仍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二、工傷認定中誰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裏的舉證責任是指在工傷認定中,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或者親屬,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是否為工傷發生爭議,用人單位對認為不是工傷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出示足夠的證據證明職 工受到的傷害不是工傷,那麼,用人單位的訴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持。
在《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1、負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相比處於弱勢地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最基本的原則;
2、負傷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是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區域,用人單位有條件和便利收集職工負傷證據;
3、用人單位有可能為逃避事故責任,而採取轉移現場,撕毀、銷燬相關文件材料等手段,使證據滅失。該條規定也不排斥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等工傷認定申請人也有收集證據,向工傷認定機構舉證的權利。
綜上所述,區縣級別的勞動局對工傷認定結果拿不準的話,可以向省級勞動廳做出請示,得到工傷認定舉證回覆後,勞動局就可以出具工傷認定書了。在工傷認定中,如果用人單位不認可工傷,則要承擔舉證責任。另外,由於勞動者在收集一些證據的時候相對困難,也需要用人單位負責提供證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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