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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臨工受傷算不算工傷?

一般臨工受傷算不算工傷?

一般臨工受傷算不算工傷?

算工傷,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成立了勞動關係,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投保了工傷保險的,則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若勞動者無法證明其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的,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於2014年12月29日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建築項目是否完工,既不影響工傷認定,也不影響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意見》規定,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的建築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後,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願一次性支付。針對建築業工資收入分配的特點,對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另外,根據《意見》,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用人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不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臨時工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如果雙方之間是有明確的事實勞動關係的話,發生了工傷事故,對方不願意進行賠償,臨時工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相關訴訟,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判決用人單位對其的相關治療費用進行一定的支付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