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況下有哪些
《工傷保險條例》中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此時也需要由統籌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做出認定,那麼最終才能確認屬於工傷範疇,而之後也才能按照工傷事故來進行處理。但在一些情況下也不能認定為工傷。那究竟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況下有哪些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就是所謂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強的作用。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則推定為工作原因,亦可認定為工傷。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並非因工作原因導致,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是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可認定為工傷,包括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於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強調的是受到的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存在有因果關係。
如果員工因個人利益、個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傷害,顯然無法認定為工傷。
3.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
因工外出期間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員工受用人單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3)員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裏強調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員工在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此亦進行了明確,“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文中,小編就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做出了介紹,各位不妨具體瞭解一下。當然,對於工傷認定的結果,還是需要專門的機構做出認定才行。確認構成了工傷事故,那之後就是要進行工傷鑑定,看實際給勞動者造成的傷殘等級是多少,之後才能確定按照什麼標準來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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