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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執行申請時效

工傷賠償執行申請時效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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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三:申請工傷待遇賠償時效


對於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時效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裏需要注意的時效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不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時效。

另一種是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受工傷後所做的一系列事情都是為了能夠最後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賠償,但這前提是單位購買了工傷保險。不然因工受傷的所有花費都由用人單位承擔。


  申請工傷待遇的時效是什麼?在申請工傷是需要注意三個時效,一個是工傷認定的時效,一辦是三十個工作日,一個是勞動能力鑑定的時效,這個部分的話一辦是三十個工作日和六十個工作日之間,最後就是工傷待遇時效這時候是一個月的時間,大家一定要注意這三個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