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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六級傷殘的賠償項目及計算

工傷六級傷殘的賠償項目及計算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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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至六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五級為18個月本人工資;

b、六級為1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安排工作的,此項賠償無;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a、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

b、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 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而用人單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提出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工作或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