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與醫療事故的賠償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賠償數額的多少也是可以計算的,所以,患者不能隨意的要求賠償數額,甚至誇大賠償,賠償方也不能因為不承擔賠償或少賠償的金額。計算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發生爭議的,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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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賠償
如果醫療行為經過醫學會鑑定,結論構成醫療事故,則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如下: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前期治療費用不能獲得賠償)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12)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13)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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