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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後續治療費怎麼主張

工傷賠償後續治療費怎麼主張

一、工傷賠償後續治療費怎麼主張

工傷賠償後續治療費主張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

一方面,如果法院對於當事人所提追加賠償一事在之前的審判中已經予以裁決且該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法院根據“一事不再審”的原則,是不予受理的。

另一方面,如果職工發現了在工傷判決時因為受傷產生的沒有被發現的疾病,並且掌握了新的證據,能證明這一新出現的疾病確實是在當時沒有發現的,而且是因為工傷導致的。可以要求法院根據新掌握的證據進行再次審理,重新進行賠償。

二、工傷賠償的程序是怎樣的?

1、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鑑定程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4、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員工在被認定為工傷以後是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的,但是如果在後續需要繼續治療的話,是否能夠獲得賠償,那麼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如果在之前的審理當中已經對後續的康復費用做出了裁決的話,那麼後續追加治療費用,法院將不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