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後發生工傷怎麼賠償?
一、退休返聘後發生工傷怎麼賠償?
退休返聘後發生工傷有用人單位對於其相關的損失進行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如果因工傷不能工作,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治療終結後,影響勞動能力,可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要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煤礦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不服工傷認定結論怎麼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對工傷認定的結果表示不服的話,需要在60日內申請進行行政複議。如果是提起行政訴訟的話,則可以是在6個月內提出。)
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是可以選擇的,這裏的行政複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實務中有些單位為了拖時間通常選擇先複議再訴訟,勞動者為了省時間應當不復議直接訴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很多的勞動者在退休之後就被公司返聘回去,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如果在工作的時候發生了工作性的傷害,那麼一般情況之下,都是由於用人單位承擔相關的賠償的責任的,比如説按照醫療費用等相關的費用標準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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