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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工亡怎麼算賠償標準

勞務關係工亡怎麼算賠償標準

一、勞務關係工亡怎麼算賠償標準?

勞務關係中沒有工傷問題,僱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在程序上,這類案件案由為僱員受害賠償糾紛,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致死賠償的項目主要有:

1、喪葬費:

上年度年該地區社會平均工資×6個月;

2、死亡賠償金:

上年度該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鎮),上年度該地區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農村);

3、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二、勞務關係(僱傭關係)的法律特徵

勞務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經濟關係。它的法律特徵表現為:

1、主體是不確定的。其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2、勞務關係的內容和表現形式是多樣化的。勞務關係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3、勞務關係主體地位具有平等性,其性質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是活勞動,是一種勞務行為。

4、原則上勞務的提供者自主管理,自由支配勞動力,勞務的需求者一般僅享有勞動成果,不對勞務提供者進行管理與控制。但根據提供勞務內容的不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勞務的需求者對勞務的提供者也有一定的管理職能。

在此需要提出我們經常提到的一個概念——勞務合同,對勞務合同的定義,立法沒有做出規定。實踐中,人們通常將提供活勞動服務的過程稱之為勞務。與勞務有關的合同很多,除了僱傭之外,尚有承攬、出版、運送、委託、行紀、居間、寄存、倉儲等。筆者認為:勞務合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勞務合同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議。它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該合同標的是勞務。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僱傭合同,即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

嚴格的來説,在勞務關係當中不存在着工傷的這種説法,僱傭員工在已經去世的情況下,其家屬只能按照普通的侵權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向僱傭者索賠。如果是勞務關係的話肯定無法進行工傷認定的,而關於意外傷害事故致使的賠償問題,賠償項目都一樣,最終的賠償標準就千差萬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