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工地工作中死亡怎樣賠償標準
一、員工在工地工作中死亡怎樣賠償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工傷死亡賠償標準共有三個項目: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根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最新數據,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47412元×20=948240元。
二、可以認定為工亡的情形有哪些
認定工亡一共有九種法定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9、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我國法律目前對死亡判斷標準沒有明確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在工傷認定時,不宜作出對勞動者不利的解釋,腦死亡時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續救治只能延緩臨牀死亡時間,工傷認定時應當以“腦死亡”為死亡判斷標準。“48小時”的起算時間,應以醫療機構作出初次確診意見的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死亡數月之後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與原始病歷記載不一致的,不應作為有效證據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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