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申報工傷需要哪些資料
一、一般申報工傷需要哪些資料?
1、《勞動合同書》複印件,或確立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後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5、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其它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
(2)屬於上下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職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線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3)屬於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
二、申報工傷沒有勞動合同怎麼證明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
(四)考勤記錄。
三、工傷認定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事故應該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正常情況下,公司應該在事故發生以後的30天內申報,公司沒有申報的,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以後的一年內申報。申報工傷認定,要注意準備跟工傷事故相關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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