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證明哪裏出具?
一、工傷鑑定證明哪裏出具?
勞動鑑定機構的組織形式一般為“勞動鑑定委員會”,在有的中小型企業稱為“勞動鑑定小組”。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一般由勞動、衞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的主管領導組成。少數地方還吸收物價、民政等部門的同志和大醫院院長參加。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大都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擔任或由市、縣的政府負責人擔任。
二、申報工傷認定時限及説明
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報相關材料。所需材料應一次性交齊,因客觀原因造成部分材料無法按時提交的,可先行將其他材料提交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報相關材料。所需材料應一次性交齊,因客觀原因造成部分材料無法按時提交的,可先行將其他材料提交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認定為工傷後,工傷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所屬單位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報銷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用。
三、工傷認定證明材料內容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工傷認定申請,除應提交職工本人身份證明和指定或者搶救的醫院、醫療機構初次治療的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外,還應提交相關工傷認定證明材料範本。
1、屬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統計範圍的傷亡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具體的結論批覆;
2、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應提交工作緊張的證明材料;
3、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提交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4、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5、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因公外出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6、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7、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如果勞動者在工作前發生了任何的意外情況後,都是可以憑藉工傷保險來索要一定的賠償費用,那麼在申請工傷賠償時也是需要當事人在發生事故的30天內進行工傷鑑定,然後再根據工傷鑑定的結果來申請賠償,當雙方因為費用產生糾紛時也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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