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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中的違法行為處罰是怎樣的?

工傷鑑定中的違法行為處罰是怎樣的?

在工作中受傷是可以申請工傷賠償的,工傷賠償申請的程序是先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然後進行傷殘鑑定,最後根據傷殘等級進行賠償。有時候有的人存在違法的心裏,通過製假來獲得更多的賠償金,或者説不是因公受傷的為了獲得賠償説成是因工受傷,這些都屬於工傷鑑定中的違法行為,那麼工傷鑑定中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是怎樣的?下面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東寶區對工傷鑑定工作中的違法行為處罰。

東寶區政府對工傷鑑定工作中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文件。

職權依據 "【法規】《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75號,2011年1月1日修訂)第六十一條從事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鑑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違法違規行為 工傷鑑定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處罰種類 罰款

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權標準 "1、提供虛假鑑定意見、診斷證明2份以下的或收受財物在200元以下的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2、提供虛假鑑定意見、診斷證明2份以上5份以下的或收受財物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處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3、提供虛假鑑定意見、診斷證明5份以上的或收受財物在500元以上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職權運行流程 發現違法事實→立案→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結案

責任事項"1.立案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經初步調查,需要立案查處的,在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辦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取證責任:通過書面調查、實地調查、委託審計等方式,依法調取各方面證據材料。

3.審查責任:審理科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執法程序和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局長審批。

4.決定責任:在立案調查完成後15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或撤銷立案決定。其中,一般案件由案件查處科提出行政處罰意見報局長批准決定;重大案件由案審會集體審議。

5.送達責任:由至少2名勞動保障監察員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執行責任:當事人依照行政處罰決定,在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7.結案責任:由承辦監察員填寫《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結案審批表》並報批。"

8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責任事項依據 "1-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423號,2004年10月26日通過)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1-2.《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保障部令25號,2005年2月1日通過)

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2-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423號,2004年10月26日通過)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採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2-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423號,2004年10月26日通過)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3.《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保障部令25號,2005年2月1日通過)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舉報等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查批准。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准之日即為立案之日。

4-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423號,2004年10月26日通過)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4-2.《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保障部令25號,2005年2月1日通過)

第三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立案調查完成,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立案決定;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

職責邊界 "一、責任分工

區級:縣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勞動保障監察;轄區內用人單位和登記註冊的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的勞動保障監察;轄區內非法用工主體的勞動保障監察。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將屬於本級管轄範圍內的監察對象指定由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二、相關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75號,2011年1月1日修訂)

第六十一條從事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鑑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承辦機構 東寶區勞動保障監察局

諮詢方式 0724-2348401 荊門市泉口一路15號(東寶區勞動保障監察局)

監督投訴方式 0724-2342559 荊門市泉口一路10號(東寶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對於在工傷鑑定中存在提供虛假鑑定意見的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以及收受當事人財物的等違法行為,東寶區政府給予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相關部門應該秉公執法,公事公辦,認真辦理工傷賠償事宜。朋友們在辦理工傷事宜時若遇到執法人員違法辦公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