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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近工傷鑑定到哪裏去做

付近工傷鑑定到哪裏去做

勞動者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發生一些身體上的傷害,對勞動者的身體和健康受到一些影響。勞動者可以按照我國的相關勞動法律要求相關的用人單位社保機構,對自己的身體損害進行賠償、那付近工傷鑑定到哪裏去做呢,下面小編就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詳細的回答。

初次勞動能力鑑定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時間應當是工傷職工的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或者是已經痊癒。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

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一、勞動能力鑑定(傷殘評定)流程的説明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勞動能力鑑定後可能存在的爭議及解決辦法

(1)對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怎麼辦?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個人或其直系親屬認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偏輕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勞動能力鑑定後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如何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三、另外,這裏有幾個問題要強調一下:

(1)什麼是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是指已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過的工傷職工,在鑑定結論作出一段時期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情發生變化,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對其進行的複查鑑定。

(2)為什麼勞動能力複查鑑定要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

《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到勞動能力鑑定是按照工傷職工當時的傷情和殘疾狀況程度作出的,而工傷職工的傷殘程度有可能通過醫療康復得到減輕,也有可能進一步惡化。規定為期1年的觀察期,可以防止當事人過於頻繁地提出複查鑑定,干擾正常的鑑定工作。

(3)哪些人有權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經辦機構即工傷保險基金的管機構。

到工傷受害者由個人或家屬,在病情穩定後進行相應鑑定。上報當地工傷鑑定委員會,準備好相關材料。由工傷鑑定委員會進行相應的鑑定工作,根據具體的傷情,進行積極的鑑定。出具相關的工傷鑑定報告,根據工傷鑑定報告進行索賠。

標籤:工傷 付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