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初步工傷鑑定怎麼回事
有些高危職業,比如説下井,緝毒警察等這些就特別容易遇到工傷,儘量的通過人為的因素去避免工傷事故的發生這是目前有關部門一直都在努力初步做到的一點。但是,在工傷發生了以後還得初步進行工傷鑑定的也非常的多。可直到現在還有人不知道在我國初步工傷鑑定怎麼回事?傷鑑定就是在認定為工傷以後申請的勞動能力鑑定。
一、在我國初步工傷鑑定怎麼回事?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也稱勞動鑑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鑑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鑑定問題。
二、對工傷鑑定不服怎麼辦?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序,以保障鑑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複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佈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9 年11月23日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見第 5條)。這就是説,對於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二是從勞動鑑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因此,傷殘等級鑑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衞生和工會等部門互相配合、支持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鑑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鑑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技術性和事業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上,初步工傷鑑定結論就已經是很重要的了,申請工傷鑑定最多也不會超過兩次的,而且,絕大多數都是以初步工傷鑑定的結論為準了,這裏所謂的初步工傷鑑定也是非常認真嚴肅的一件事情,因為第一次的工傷鑑定也是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的,如果沒有爭議,也就沒有必要再次申請工傷鑑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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