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鑑定持有異議如何解決
一、對工傷鑑定持有異議如何解決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工傷鑑定完了怎麼處理
進行了勞動能力鑑定,且鑑定結果下來後,就能基本確定可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了。
如果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的,可以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待遇,報銷工傷醫療費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通知書、診斷證明;
3、工傷者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3、門診病歷複印件、收費發票、處方複印件及相關檢查、化驗單據複印件;
4、住院病歷複印件,住院證、出院證;
5、出院費用清單、每日清單、住院收費發票;
6、經辦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建議首先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工傷待遇問題,若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在組成仲裁庭後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起訴到法院,進入到工傷賠償訴訟程序。
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沒用的在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參保地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用人單位沒有參保的,應當按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有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初次鑑定,其它鑑定機構鑑定結論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註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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