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單位資格是否具備
工傷鑑定的結果對受傷職工來説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關係到受傷職工的權益,而職工在受傷後通常不知道去哪進行鑑定,就認為可以在單位進行鑑定,那麼工傷鑑定單位資格是否具備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工傷鑑定單位資格是否具備
用人單位不具備判定工傷資格。但是用人單位應當自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商註冊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供參考。
省、市、縣三個層次的勞動鑑定委員的職責範圍各有不同:
1、縣(縣級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鑑定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鑑定的工作制度;
(3)對於縣所屬單位的勞動鑑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按有關規定對需要進行勞動鑑定的本縣所屬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鑑定。
2、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勞動鑑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職工傷亡事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
(3)準備上報所需材料,做好勞動鑑定案件的上報工作;
(4)協助企業做好傷、病、殘職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鑑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地區勞動鑑定工作的規章制度;
(3)對全省各級勞動鑑定組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處理全省各地、市呈報的勞動鑑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4、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的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鑑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鑑定的工作制度;
(3)對下級勞動鑑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實行地(市)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對於因工因病致殘退休的職工,進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和審批;
(5)處理各縣(縣級市)或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呈報的勞動鑑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工傷鑑定機構一般就是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只不過在省市縣三級都有相應的機構,此時受傷職工就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一般都是在縣級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鑑定的。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工傷鑑定單位資格是否具備的問題解答,用人單位是不具備給勞動者工傷鑑定的資格的,當從業人員受到工傷後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申請工傷鑑定,並且得到的鑑定結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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