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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核定表

工傷待遇核定表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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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新修訂的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rn  第三章工傷認定rn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rn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rn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rn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rn  (四)患職業病的;rn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n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rn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n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rn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rn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rn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rn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n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rn  (一)故意犯罪的;rn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rn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