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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規定,留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根據《監察法》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

監察法規定,留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