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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義務去解決勞資矛盾嗎?

國家有義務去解決勞資矛盾嗎?
律師解析:有。《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部署,在廣泛調查研究、反覆推敲論證、深入研討修改的基礎上,針對勞動爭議審判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發佈的一部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和現實意義的司法解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八十五條【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