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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重大過錯責任劃分

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框架內,僱主和僱員雖然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現實生活中,僱員受僱於僱主,從事僱主安排的工作,僱員的職務行為是為了僱主的利益,僱主將從僱員的職務行為中得到更多的利益,僱員的地位往往屬於弱勢的羣體,我國勞動法的立法本意就是體現以人為本,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雖然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存在重大過失導致僱員受害,但在責任劃分上也應照顧僱員一方,在責任劃分上根據個案的具體情形,僱員一方一般劃分為10%至40%為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僱員重大過錯責任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