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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税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預扣、代扣的税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税申報表。因此,扣繳義務人2019年1月份實際支付“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代扣的個人所得税,應當在2019年2月徵期進行扣繳申報(即:填報《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表》,也就是通常所稱的“明細申報”)並繳納税款,此時該筆税款的税款所屬月份應為2019年1月。
同時,扣繳義務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向員工發放工資並計算和預扣個人所得税時,可以扣除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自2019年2月1日起扣繳客户端才會支持新的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表的提交上載功能。因此,也要求扣繳義務人2019年1月份實際支付“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代扣的個人所得税,應當在2019年2月徵期進行扣繳申報並繳納税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税;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税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税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税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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