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到期解除如何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賠償。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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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勞動者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呢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只有一種情形,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例如,勞動者在求職時提供了虛假的個人信息、專業學歷信息、工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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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什麼用
下一用人單位需要,用以證明與上一用人單位已解除勞動關係,避免其用工風險。1.一般性就業用途:做為錄用公司內部審核用材料,證明你目前不在職或已從相關的公司離職。在這裏就不太重要。可以證明你目前不在職或者已從其他公司離職的證明,比較多。如參、退保單據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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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是什麼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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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向人事部門提出離職申請後,辦理完離職手續就可以離開這家公司,沒有天數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